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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艳杰等人与被执行人王文学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杰,郭玉玲,郭海平,郭玉凤,郭玉珍,王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859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杰,女,汉族,1948年7月16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郭玉玲,女,汉族,1970年9月5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郭海平,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郭玉凤,女,汉族,1969年2月11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郭玉珍,女,汉族,1972年10月27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王文学,男,汉族,1953年4月16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艳杰等人与被执行人王文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229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王文学于判决生效后将诉争7棵大树42棵小树的经营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李艳杰等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229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