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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5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黄家福、梁小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家福,梁小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伍成军,周美凤,常熟市鸿翔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家福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5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家福。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小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主要负责人:夏京利,该行行长。原审被告:伍成军。原审被告:周美凤。原审被告:常熟市鸿翔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建业路2号1幢。法定代表人:伍成军。原审被告:常熟市家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工业园区莫干路68号。法定代表人:黄家福。上诉人黄家福、梁小爱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原审被告伍成军、周美凤、常熟市鸿翔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家福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家福、梁小爱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家福、梁小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