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蓉与梁线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蓉,梁线红,吴何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刘蓉,女,壮族,1971年2月17日生,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武鸣区。被执行人梁线红,女,1971年6月19日生,壮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现住武鸣区。第三人吴何仁,男,1970年3月25日生,系被执行人前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6)桂0122民初16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梁线红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第三人吴何仁在中国民生银行南宁分行账户(账号:50×××32)的存款6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