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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11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胡松民与马艳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松民,马艳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11民初2280号原告胡松民,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马艳秋,女,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松民诉被告马艳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己方诉权所作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胡松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松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世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