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4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滨海美英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刘明生、刘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海美英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刘明生,刘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4061号原告:滨海美英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滨海县工业园区环区路6号。法定代表人:徐美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平,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明生,男,60岁。被告:刘建,男,42岁。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晨,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滨海美英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生、刘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滨海美英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海美英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明生、刘建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海美英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滨海美英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剑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邵善宁书 记 员 费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