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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刘华、王桂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刘华,王桂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28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大同街31号。负责人:李明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该公司办事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该公司办事员。被告:刘华。被告:王桂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被告刘华、王桂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晓宇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