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海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海然,王秀英,高川东,高海峰,高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树彬委托代理人:高建文被执行人:高海然被执行人:王秀英被执行人:高川东被执行人:高海峰被执行人:高克剑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海然、王秀英、高川东、高海峰、高克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垦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高海然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向垦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垦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杜海军执行员 胡军辉执行员 郭成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