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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4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叶金伟与寿燕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寿燕琴,叶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寿燕琴,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苞,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金伟,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振虎,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寿燕琴因与被上诉人叶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叶金伟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叶金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叶金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寿燕琴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寿燕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 俊审 判 员  钱 萍审 判 员  胡 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佳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