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强、时晶、秦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强,时晶,秦淑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655号原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靖宇县河南街。法定代表人:王福堂,董事长。被告:唐强,男,汉族,住靖宇县靖宇镇。被告:时晶,男,汉族,住靖宇县靖宇镇。被告:秦淑萍,女,汉族,住靖宇县花园口镇。原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强、时晶、秦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借款人已向其还清借款本金,故撤回对被告唐强、时晶、秦淑萍的告诉。本院认为,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其偿还本金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