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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四平市华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淼,唐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华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岩,于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877号原告:四平市华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立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航,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唐岩,男,系四平市铁西区X街X村小区“X”*室物业使用人。被告:于淼,男,系四平市铁西区X街X村小区“X”X室业主。原告四平市华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岩、于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四平市华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华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平市华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平市华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