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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云胜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云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712号罪犯王云胜,男,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楚雄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07)楚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云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2984.72元。宣判后,被告人王云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九日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4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7年4月2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王云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云胜系病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九年零五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3次,2014年7月23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7月12日止。罪犯王云胜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2014年11月29日受禁闭处罚。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禁闭审批表、病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云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云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30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