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13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耀青与杨军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青,杨军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335号之二原告王耀青,男,汉族,1954年8月1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杨军党,男,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青诉被告杨军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耀青以被告杨军党常年在外,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军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青撤回对被告杨军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国胜审 判 员 付树鹏人民陪审员 项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银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