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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13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耀青与杨军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青,杨军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335号之二原告王耀青,男,汉族,1954年8月1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杨军党,男,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青诉被告杨军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耀青以被告杨军党常年在外,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军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青撤回对被告杨军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国胜审 判 员  付树鹏人民陪审员  项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银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