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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民辖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树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辖终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国,住承德市。上诉人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4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据被上诉人诉状中称,其索要的是工程款,而且与韩国政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承包工程施工后拖欠的工程款,才诉至法院,白沟阳光尚和工程位于高碑店白沟。本案争议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纠纷,根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将案由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是错误的。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错误,双桥法院没有管辖权,故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单项工程承包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此案。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宜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