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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3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993号原告:郭某,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成年,汉族。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