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3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993号原告:郭某,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成年,汉族。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