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执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薛怀彬与马继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怀彬,马继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597号申请执行人薛怀彬,男,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马继泽,男,汉族,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白云分院食堂工作人员,住山东省申请执行人薛怀彬与被执行人马继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依法作出(2015)历城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怀彬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除查封被执行人马继泽所有的鲁A-WB1**夏利汽车一辆(只查封了车辆档案,但实际并未控制车辆)和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马继泽账户2079元(已发还给申请人)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15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立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