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5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夏靖与郭贤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郭贤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5606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吴婷、朱晨晨,系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郭贤富,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郭贤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靖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广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