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戴霞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戴霞光,孟霞,杜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3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以下简称霍山县邮储银行),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戴霞光,女,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孟霞,女,1965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杜晓峰,男,198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山县邮储银行与被执行人戴霞光、孟霞、杜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立 茹审判员 董 澍审判员 陈 敬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