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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2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曾茂与刘霆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茂,刘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2255号申请执行人:曾茂,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刘霆,198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曾茂与被执行人刘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霆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茂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霆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霆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茂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22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超代理审判员  郝志国代理审判员  张水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先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