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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建飞、陆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建飞,陆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299××号申请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佘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忠,原告××西亭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钱进,原告××职员。被执行人毛建飞。被执行人陆忠娟。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建飞、陆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71713.33元(不含执行费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毛建飞、陆忠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毛建飞、陆忠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毛建飞、陆忠娟名下坐落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城市花园A楼西向铺××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通州房权证金沙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并要求法院拍卖处置。后本院依法拍卖上述房产,案外人卢校云以1230000元最高价竞得。扣除执行费7000元,申请人实际受偿1223000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48713.33元(不含执行费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财产调查措施,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处置抵押房产,申请人以暂无其它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商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或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袁东华审 判 员  张仲实代理审判员  季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晓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