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冉瑞宾开设赌场罪、容留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瑞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2刑初467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瑞滨,绰号冉大,男,1964年9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1994年6月9日因犯流氓罪被泸州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公刑诉(2016)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瑞滨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瑞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被告人冉瑞滨租赁泸州市江阳区复兴路69号1号门市开设游戏室。在游戏室内设置8人座“捕鱼机”两台,1人座“翻牌机”4台,聘请柏某等人为游戏室上分员,供他人进行赌博。民警于2016年1月19日22时将该游戏室查获,在游戏室内查获9名男子和上分员柏某,在柏某处扣押赌资1700元,鱼儿机2台(每台8人座),翻牌机4台,监控主机1个,吸毒玻璃器皿1个。2016年1月17日6时许,被告人冉瑞滨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王某1、古某等4人在游戏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丸)。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冉瑞滨以盈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瑞滨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瑞滨一人犯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冉瑞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人冉瑞滨租赁泸州市江阳区复兴路69号1号门市开设游戏室。在游戏室内设置8人座“捕鱼机”两台,1人座“翻牌机”4台,聘请柏某等人为游戏室上分员,供他人进行赌博。公安民警于2016年1月19日22时将该游戏室查获,在游戏室内查获9名男子和上分员柏某,同时查获并扣押赌资1700元,鱼儿机2台(每台8人座),翻牌机4台,监控主机1个,吸毒玻璃器皿1个。2016年1月17日6时许,被告人冉瑞滨在其经营的游戏室内容留王某1、古某等4人在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另查明:1、被告人冉瑞滨于2016年5月10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1994年6月9日被告人冉瑞滨因犯流氓罪被泸州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释放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被告人冉瑞滨的供述、证人柏某的证言、证人古某的证言、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人邹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尿检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游戏室现场照片、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1994)泸区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瑞滨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场所和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在其经营的游戏室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瑞滨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冉瑞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瑞滨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冉瑞滨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冉瑞滨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冉瑞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冉瑞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冉瑞滨的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5日,至2018年4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赌资、赌博机、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梅 益代理审判员 李焕庭人民陪审员 张 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先光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