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2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东平与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平,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307号原告王东平,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环路柿园村。法定代表人马红霞。原告王东平诉被告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东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平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东平负担。审 判 员  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崔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