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敬正杰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正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5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敬正杰,又名苟正杰、苟俊杰,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温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敬正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瑞敏、代理检察员赵正乐出庭法国支持公诉,被告人敬正杰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0日零时许,被告人敬正杰为给朋友出气,驾车对赵某驾驶的面包车进行拦截,行至南张羌村桥东时,敬正杰故意别了面包车一下,两车翻入路沟,致面包车上的许某受轻伤,两车损坏。2016年3月27日,敬正杰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就以上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敬正杰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敬正杰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认定敬正杰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0日,赵某、许某等在温县海旺“香奈儿”酒吧与张某等人发生争执被拦开后,被告人敬正杰为给朋友张某出气,驾驶自己的轿车对赵某驾驶的面包车追逐,当行至温县南张羌镇南张羌村东时,敬正杰驾车故意别了面包车,致两车翻入路边沟内并损坏,面包车上的乘坐人许某腿部受伤。经鉴定:许某系轻伤,面包车损失价值为21082元。2016年3月27日,敬正杰到公安机关投案。本院审理期间经调解,敬正杰赔偿许某经济损失65000元,赔偿赵某经济损失25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许某陈述,2016年3月9日晚上,我在赵某的面包车上看到一辆白色轿车从香奈儿酒吧一直跟着我们,到南张羌村东白色轿车猛地撞到我们面包车后左侧,把面包车撞倒沟内,我右脚脖骨折了。2、被害人赵某陈述,2016年3月9日夜,我们在香奈儿酒吧玩游戏时与人发生口角,后来争执起来被拦开后我们赶紧开车走,对方开车一直追我们,想超车我没有让他们超,他开始有意往南挤我的车,对方把我的车挤到路边沟里,许某腿部受伤。二、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温县温泉镇后东南王村人)证明,2016年3月9日夜11时许,我开车到海旺弘亚接住敬正杰、刘某、宋子奇、“大大”、宋子奇的女朋友后,敬正杰开车,我们就一路跟着这辆面包车,到上作村,敬正杰试图超过面包车,面包车左右在路上晃动不叫敬正杰超过,超了几次没有超过,面包车跑到南张羌村南水北调桥东时,敬正杰开车快超过面包车时,我感觉面包车向左边打方向,面包车蹭到了我们的车右边,敬正杰加速超过了面包车,面包车就猛地一下撞到了我们的车右后尾灯上,我们的车就翻在路北的麦地里了。2、证人闫某(武陟县大封镇东唐郭村人)证明,2016年3月9日夜里11点左右,我、许伟斌、许某、小猛等到温县城香奈儿酒吧耍,许伟斌与邻桌一个胖孩发生争执,然后被保安驱散开,我们从楼上往下走,刚到楼梯口,许伟斌被邻桌的胖孩和几个孩揪着头发从三楼打到一楼,我们几个人赶紧和他们说好话。小猛开着车拉着我们几个人从香奈儿酒吧出来我们开着车赶紧走,刚上大路发现有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跟着我们的车,我在车里往后看是打许伟斌的人开的车,这时小猛开着车加速往北跑,他们在后边紧跟着,到昆仑乐居门口小猛往东拐了,到君怡明珠路口又往南拐了,快到红绿灯时发现红灯调头又往北跑,那辆白色雪佛兰车想撞我们,但没有撞上。过南张羌村南水北调桥200米左右,那辆白色雪佛兰轿车撞到我们车后,把我们的车撞到田地里,车翻几个滚。3、证人魏某、李某(武陟县大封镇东岩村人)证明,发生过争执后我们坐上车赶紧走。刚上车看到对方也坐上一辆白色雪佛兰车,我们从酒吧出来上大路,对方的车跟着我们车后面,跟到南张羌东南水北调桥200米左右时,我在车里听到“嘭”一声把我们撞倒在路沟哩。4、证人张某(山西运城市盐湖区人)证明,2016年3月9日夜里我和朋友陆晨、刘某三人一起去香奈儿酒吧玩耍期间,看见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坐到我的位置上了,我问他为啥坐我的位置,我听他骂我,就揪着他头发往酒吧门口拽,在门口捣了他一拳,踹了他一脚,继续揪着他头发往一楼拽,拽他没有走几步我就松开他了,这时我见刘某的朋友上去揪着刚才我打的那孩的头发,继续往一楼拽。除了我和陆晨没有上车,其他人都坐敬正杰的车走了。刘某给我打电话说:哥,杰哥说刚才骂你的人开车在前头,撵不撵?我说不撵。挂了电话过有15分钟,刘某给我打电话说车撞树上了,你来看看吧。我问怎么回事,刘某说杰哥开车撵骂你的那几个孩。我问在什么地方,他说在君怡明珠酒店往东,然后我们就往那边赶,过了3分钟,刘某又给我打电话说车翻麦地了。我们就坐车到了翻车的地方,看见敬正杰、刘某、刘某的朋友和三个女的在路边站,一辆面包车翻在路南边,敬正杰的白色雪佛兰轿车翻在路北边。5、证人刘某证明,2016年3月10日,程萌萌带着我、宋子琦回学校,在南张羌南水北调桥东300米时,不知道什么东西撞了我们一下直接给我们撞到路北边的沟里了,我晕了。三、书证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报告。2、车辆损失鉴定报告。3、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4、相撞车辆及物证照片。5、到案证明。6、许某伤情照片。四、被告人敬正杰供述,2016年3月9日23时许,我在“香奈儿”酒吧上班时,张某和邻桌的一桌客人在争吵,我就赶紧上去劝解,当时也给他们双方拦开了。我们六个人就上车了,我开车,豆豆、大大、子琦、小兵等六个人就往城区方向去,沿司马大道往北开,开到关白庄村附近时,我发现前面有一辆面包车,我问后排的子琦和小兵:前面的面包车上的人是不是和你们闹矛盾的人?子琦说好像是吧,我说那咱追上去看看,小兵就给张某打电话问他,咱杰哥发现对方的车了,你打的赶紧追上来吧。小兵给我说张某说了不要追了。我说咽不下这口气,你再给张某打个电话,让他赶紧追上来,对方人多,咱打不过他们。然后小兵又给张某打电话说杰哥说了追上打他们,你赶紧来吧。然后我就开始加油门追面包车,面包车咋走,我咋跟,沿着司马大道进入城区后,先过了八中的十字口,继续往北到昆仑乐居十字口往东拐,一直到君怡明珠的十字口,面包车又向南拐了,我也跟着向南,谁知他快到红绿灯的时候他一打方向又往北了,我也打方向往北跟,到君怡明珠十字口他又往东拐了,我又跟着往东,一路上都没有超过他们,直到过了南张羌村东的南水北调桥,一下桥坡东边,我猛加油门找到机会超过他们了,我车在北边跑,他面包车在南边跑,我想着向右一打方向盘,别他们面包车一下,他们肯定要停来,谁知道我一打方向,他们没有停车直接撞到我车的右后屁股那了,我们的车直接翻到北边的沟里了,面包车翻到沟里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正杰无故驾车追逐、拦截他人并致一人受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敬正杰无故驾车追逐、拦截他人就是为了滋事挑衅,且造成了一人受伤、两车损坏的后果,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辩称敬正杰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该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其能够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敬正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桂芳代理审判员 刘 森人民陪审员 黄建交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 记 员 张文静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