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6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强与许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强,许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6146号原告:徐强,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许佳佳,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旺,福建方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强与被告许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强以其拟与许佳佳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9元,减半收1234.5元,由徐强负担。审判员 陈奕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