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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6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强与许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强,许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6146号原告:徐强,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许佳佳,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旺,福建方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强与被告许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强以其拟与许佳佳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9元,减半收1234.5元,由徐强负担。审判员  陈奕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