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30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牛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0民初840号原告:牛某,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邱县新马头镇*户寨村人。被告:王某1,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邱县新马头镇*户寨村人。原告牛某诉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1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女儿王某2由原告抚养,儿子爱王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初中同学,毕业后于2009年年初开始交往,2009年11月8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后才发现,二人脾气、志趣和爱好互不相投,致使婚后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年××月××日生女儿王某2,××××年××月××王某3,两个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本想有了孩子后会慢慢好起来,没想到不但没有好转而且对原告、孩子莫不关系。2016年9月8日原、被告因孩子生活费问题吵架,分居生活。综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王某1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牛某与被告王某12009年农历11月8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王某2,××××年××月××日生儿子王某3。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档案材料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纠纷,双方应互谅互让、多加沟通,以增进相互理解,加深夫妻感情。且原、被告婚后育有两个子女,更应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要求判决准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应以准许离婚为前提,在此,本院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西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