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0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罗海琪与陈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琪,陈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997号原告:罗海琪,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温岭市。被告:陈夏飞,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玉环县。原告罗海琪为与被告陈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分别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分别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夏飞分别于2015年2月8日、3月10日、7月30日、9月22日向原告各借款50000元、10000元、50000元、20000元,合计130000元。其中2015年7月30日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其他均约定月利率为1.5%,并由被告出具借条四份。借款后被告归还原告20000元,余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夏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罗海琪借款11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5年2月8日起;借款本金10000元自2015年3月10日起;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5年7月30日起;借款本金20000元自2015年9月22日起均按月利率1.5%分别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22元,减半收取1761元,由被告陈夏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52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俊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