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冯锡文诉被告毕小舟、龚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锡文,毕小舟,龚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1民初1627号原告:冯锡文,男,40岁。被告:毕小舟,男,49岁。被告:龚丽霞,女,50岁。原告冯锡文诉被告毕小舟、龚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锡文、被告毕小舟、龚丽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锡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186,000元;2.自2016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毕小舟因种地急需用钱向原告分三次借款,于2015年6月1日借款16,000元、2015年12月24日借款100,000元、2016年2月4日借款70,000元,共计借款186,000元。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故原告提起诉讼。毕小舟辩称,借款属实,字是本人签的,同意从2016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5‰给付利息。龚丽霞辩称,借款属实,该笔欠款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同意一起偿还,同意从2016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5‰给付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2016年4月21日被告毕小舟出具的借款协议1份,证明被告毕小舟于2015年6月1日、2015年12月24日、2016年2月4日三次共计向原告冯锡文借款186,000元。被告毕小舟、龚丽霞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毕小舟、龚丽霞无证据向本院提交。本院经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二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毕小舟因种地分别于2015年6月1日、2015年12月24日、2016年2月4日分3次向原告冯锡文借款共计186,000元。被告毕小舟于2016年4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1份。另查明,该三笔借款的时间为被告毕小舟、龚丽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毕小舟向原告冯锡文借款186,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毕小舟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且有效,被告毕小舟应及时给付欠款。因被告毕小舟向原告借款时为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原告关于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按月利率5‰计算给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二被告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冯锡文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毕小舟、龚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冯锡文借款本金186,000元,并自2016年4月21日起按本金186,000元、月利率5‰计算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计2,010元,由被告毕小舟、龚丽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孝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