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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刘振、山东久久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山东久久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刘振,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久久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深圳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张树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振与山东久久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5)乳民初字第286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久久发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久久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山东久久发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久久发置业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乳山城区支行78×××05账户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