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兰州新利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解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新利物资有限公司,解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4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兰州新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柏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解武林,男,汉族,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中路***号***室。兰州新利物资有限公司与解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甘0104民初1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解武林在2016年10月8日前一次性给付兰州新利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528810.81元,律师费45万元,上述共计4978810.81元;案件受理费46670元,减半收取23335元,由被告解武林负担。义务人解武林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兰州新利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解武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54556.54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5054556.5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韩文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