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10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安光雄与傅青波、王黄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光雄,傅青波,王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041-6号申请执行人安光雄,男,1966年3月19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傅青波,男,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王黄平,女,1976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支付律师代理费18,000.00元;3、诉讼费用12,770.00元;4、申请执行费7,70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委托延边天元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傅青波名下位于延吉市的一套房屋。于2015年11月11日开始进入拍卖程序。买受人王焕信于2016年2月27日通过本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2,104,25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标的物。其中申请人安光雄分得559,978.00元,剩余利息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余额、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延执字第104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傅青波、王黄平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铁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管清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权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