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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7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杨毓镐与重庆市平翔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毓镐,重庆市平翔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7141号原告:杨毓镐,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潭、袁俊玲,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平翔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关坝镇田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72342548U。法定代表人:杨毓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毓镐与被告重庆市平翔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毓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毓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毓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毓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基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