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景海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景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474号罪犯景海平,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尧禾镇汉寨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白水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景海平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执行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4月29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做出(2013)延刑执字第84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景海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3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景海平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景海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7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景海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景海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