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3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麦茂汉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茂汉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3刑初19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茂汉,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人,汉族,专科文化,高要市影剧院承包人,家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福寿,广东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以肇要检诉刑诉(2016)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茂汉犯贪污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乔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茂汉及其辩护律师黄福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麦茂汉在承包高要市电影公司影剧院期间,受时任该公司经理李桂芳(在逃)、出纳韦醒霞(已起诉)指使,以请麦茂汉下乡放映协助完成任务为名,共同伪造“雇请麦茂汉开车下乡合约”及“补充合同”、“收款收据”和“农村电影放映明细表”等单据入账,侵吞上级下拨到高要市电影公司的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4428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1、高要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司关于电影公司改革方案的批复、广东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规定、高要市广东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放映场次汇总审核统计表、下拨农村电影放映市级财政专项经费的文件、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申请表、明细分类账、现金出纳帐、银行流水、雇请麦茂汉开车下乡合约、补充合同、收据、现金支出记账凭证、收款收据、高要市电影公司请麦茂汉下乡放映地点表、农村电影放映补贴明细表、应支付麦茂汉下乡放映包车费、劳务费请示,户籍证明材料以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麦茂汉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韦醒霞、潘宁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麦茂汉结伙利用他人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财物达人民币442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应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麦茂汉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麦茂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麦茂汉的辩护律师辩护认为:1、被告人麦茂汉的涉案行为仅仅是在《农村电影放映补贴明细表》中签字。该表是由李桂芳、韦醒霞已经谋划、伪造完成了的,麦茂汉受李桂芳的胁迫,才帮助李桂芳、韦醒霞,在其二人伪造好的《农村电影放映补贴明细表》中签字,除麦茂汉之外,还有七个人帮助在《农村电影放映补贴明细表》中签字,麦茂汉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是很低的。2、即使少了麦茂汉的签字,也不可能阻碍李桂芳等人贪污国家专项资金犯罪行为的实施。麦茂汉的行为与李桂芳等人贪污危害结果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问题,麦茂汉的帮助行为,其意义是较小的、是次要的原因行为。3、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30%-6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之规定,请法院对麦茂汉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4、麦茂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关案件事实和涉案行为,帮助了办案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属于自首。请法院考虑以上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给予麦茂汉免于刑事处罚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麦茂汉在承包高要市电影公司影剧院期间,受时任该公司经理李桂芳(在逃)、出纳韦醒霞(已起诉)指使,以请麦茂汉下乡放映协助完成任务为名,共同伪造“雇请麦茂汉开车下乡合约”及“补充合同”、“收款收据”和“农村电影放映明细表”等单据入账,侵吞上级下拨到高要市电影公司的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442800元。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麦茂汉自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麦茂汉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麦茂汉自动到检察机关投案,供述其协助他人侵吞高要市电影公司涉农专项资金的犯罪事实。(2)常住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麦茂汉的户籍信息,及暂未发现其有犯罪记录。(3)关于高要市电影公司的性质及经理李桂芳、出纳韦醒霞的身份说明、告知函、收据、关于终止李桂芳高要市电影公司经理职务的通知、会议纪要、关于终止韦醒霞高要市电影公司出纳职务的通知,证实:高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所属的高要市电影公司的转制情况,返聘留任人员情况。2009年5月,李桂芳任高要市电影公司法人代表、经理负责全面工作,韦醒霞任出纳负责财务工作。2015年4月20日,高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决定终止李桂芳经理职务、韦醒霞出纳职务。(4)高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证实:于2008年10月10日确定对高要市电影公司改革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1、高要市电影公司遣散安置职工改革完成后,撤销其事业单位编制,实行企业化管理,所有人员实行聘任制。2、市电影公司的运作经费实行包干制,从2008年10月起,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电影公司12万元包干经费,市电影公司要确保上级下达的各类电影放影任务。(5)关于落实和执行《广东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其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关于下达2011年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计划指标的通知及附件,证实:2008年1月4日,广东省文化厅下发《关于落实和执行﹤广东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其附件,文件中要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通过采购场次给予补贴和资助。还要落实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农村电影放映的相关工作。规定放映单位每放映一场,都要填写放映情况回执单,并加上放映点所在村委会负责人签名和公章。放映单位要凭放映任务下达通知书放片情况和回执单,领取场次补贴。(6)2011年4月7日,广东省财政厅与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行。证实:细则所指场次补贴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保障农民群众观看公益电影,按放映场次对放映活动进行直接补助的财政专项资金。放映单位在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按合同实施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填写放映场次审核单,并报放映所在村委会审核签收;(二)将放映场次审核单报当地广电管理部门,并提出场次补贴专项资金拨付申请;(三)负责本单位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地级市财政部门、广电管理部门联署,将省级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和市本级配套的场次补贴资金划拨给县级广电管理部门,由县级广电管理部门拨付给放映单位。农村电影放映场次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载明:肇庆市高要市任务场次3888场,省级财政资金补贴场次3888场,省级财政资金补贴金额777600元。(7)2011至2013年的肇庆市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程实施计划、2011年高要市广东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放映场次汇总审核统计表、2011年肇庆市农村电影放映数字影片统计报表、关于下达2013年农村电影放映场次补贴专项经费的通知及附件、2013年广东省农村电影放映场次补贴资金分配情况公示表等,证实:高要市2011年至2013年年度农村电影放映的额定场次和汇总统计。两表的填表人为韦醒霞。2013年上半年补贴标准200元一场,下半年补贴300元一场。(8)2010-2013年电影公司明细分类账、2014年电影公司银行存款明细账、2010-2014年电影公司现金出纳帐、2008年12月至2015年3月至今的银行流水及开户材料,证实:2010年至2014年间,高要市电影公司农村数字电影放映专项补贴收入共计约400万人民币。款项中的部分被以“下乡请麦茂汉劳务费”、“下乡请放映员”等项目的名义支出。(9)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开户资料3张、银行流水78张,证实:高要市电影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高要市支行开户的情况。高要市电影公司2008年12月4日至2015年3月29日的银行流水。(10)租赁合同(5份)、房屋租赁合同,证实:麦茂汉从2008年8月8日向高要市电影公司承租高要市电影公司位于高要市府前大街118号房屋(四楼整层办公室、原租用仓库向西一边80平方米、票房向东小卖部8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除外)及附属的设备、其他财物。中间续签了两次合同,其中租期到2022年10月11日。麦茂汉从2011年8月1日向高要市影剧院(即高要市电影公司)承租高要市影剧院的位于高要影剧院两侧面积约65平方左右房地产。租期至2015年9月1日。麦茂汉从2012年11月1日向高要市影剧院(即高要市电影公司)承租高要市影剧院的位于高要影剧院西侧原租用仓库向西边80平方米,及原票房向东小卖部8平方米的房地产。租期至2027年11月1日。麦茂汉从2012年11月1日向高要市影剧院(即高要市电影公司)承租高要市影剧院的位于高要市南岸府前大街影剧院票房左侧场地4平方米的房地产。租期至2016年11月1日。(11)高要市农村村委会名称一览表、2014文化站长(表),证实:同案韦醒霞提供给麦茂汉用于串供的材料。(12)雇请麦茂汉开车下乡合约、补充合同,证实:被告人麦茂汉签订的用于套取下乡放映补贴合同。(13)收据、现金支出记账凭证、收款收据、高要市电影公司请麦茂汉下乡放映地点表、农村电影放映补贴明细表、应支付麦茂汉下乡放映包车费、劳务费请示,证实:2009年10月至2014年8月,以麦茂汉的名义签领的农村电影补贴费共计442800元。经麦茂汉辨认,“麦茂汉”的签名是被告人麦茂汉的亲笔签名。(1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检察机关到高要市电影公司调取到凭证、现金出纳帐、总账、明细账等,并在韦醒霞办公室搜出现金出纳帐、笔记本、文件资料袋等物品。(15)李桂芳的银行流水、韦醒霞、潘宁、麦茂汉部分银行流水,证实:2001年至2014年,李桂芳的中国建设银行的流水,韦醒霞、潘宁、麦茂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流水。2、证人证言(1)证人麦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麦某被招为电影公司的放映员。高要市电影公司的农村电影放映场次任务是由5个放映队和在河台、新桥等地定点放映一起完成的。李桂芳和潘宁他们以麦茂汉承包电影公司外包农村电影放映业务的名义套电影公司的钱出来而已,实际上麦茂汉从2009年12月至2014年8月只是偶尔会在电影公司门口和马安象征性地放几场电影,但就应李桂芳的要求在外包费用明细表上的签领表上签名,伪造虚假的农村电影放映场次。之后,麦茂汉实际没有领到这笔钱,钱被李桂芳、潘宁等人拿了。麦茂汉承包高要市电影公司影剧院后,都是主要经营影剧院的业务,有时候电影公司会叫麦茂汉帮忙放几场电影,但是麦茂汉也没有收取他们的费用。每年,电影公司的5支放映队和定点放映的放映场次数已经可以完成每年3888场的任务数了。(2)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潘某从2009年底到高要市电影公司工作任放映员直到现在。电影公司的5支放映队和定点放映的放映场次数已经可以完成每年3888场的任务数了。电影公司根本不用外判放映场次给别人放映。3、被告人麦茂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麦茂汉在李桂芳任职经理的时候自2008年8月8日开始承包高要市电影公司下属影剧院的。麦茂汉为了能讨好与李桂芳的关系,便于较好地经营影剧院,在明知该行为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答应了李桂芳和韦醒霞等人的要求,与他们一起套取放映补贴专项资金。第一次签订合同是在2009年间,由韦醒霞起草“聘请麦茂汉开车下乡合约”交麦茂汉签字,在2012年再签署“补充合同”。麦茂汉主要是在李桂芳和韦醒霞伪造的“麦茂汉农村电影放映明细表”上亲笔签名,并向李桂芳和韦醒霞出具“下乡放映劳务费收款收据”。2009年至2011年,麦茂汉每个月根据韦醒霞制好的放映明细表,签发收取下乡放映劳务费的收款收据,并交给韦醒霞拿回电影公司入账。2012年签了补充合同后,麦茂汉直接在放映明细表上签名确认领取下乡放映劳务费,签好名后就交回给韦醒霞,由韦醒霞拿回电影公司审批、入账、报销、套钱。经麦茂汉核对,被告人签领农村电影放映业务费44万多元,都是挂麦茂汉签领的,但实际上麦茂汉没有从中拿过一分钱。4、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1)同案人韦醒霞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麦茂汉从2009年至2014年8月期间签领的农村电影放映明细表都是伪造的,实际麦茂汉并没有承包过高要市电影公司的农村电影放映业务,也没有到高要市各镇村放过一场电影,也没有从高要市电影公司账上拿到过一分钱。(2)同案人潘宁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4月份李桂芳出国后,李桂芳委托潘宁管理电影公司全面工作及所有业务。麦茂汉在2014年没有承包高要市电影公司的农村电影放映场次任务。但高要市电影公司是有以麦茂汉等人的名义发放农村电影放映补贴费用。关于财务审批的事情很多都是李桂芳从国外打电话回来授意潘宁和韦醒霞做的,当时潘宁认为虽然麦茂汉等人没有承包高要市电影公司的农村电影放映场次任务,但电影公司实际完成了公司3888场的放映任务,通过虚构麦茂汉等人的放映场次所取出的钱是3888场放映补贴款中的钱,没有超出补贴范围。整个走账的过程,潘宁没有拿过这些钱。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麦茂汉进行讯问。对于被告人麦茂汉的辩护律师辩护认为被告人麦茂汉在《农村电影放映补贴明细表》中签字的行为是受李桂芳的胁迫,才予以帮助,还有其他人帮助在《农村电影放映补贴明细表》中签字,麦茂汉的帮助行为的危害性是较小,对于胁从犯,减少基准刑的30%-60%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麦茂汉为了其经营电影院和附属设施达到更大的收益,明知同案人是实施侵吞国家利益的犯罪,仍予以帮助的事实清楚,因其参与虚构材料,造成国家利益被侵吞部分达人民币442800元,贪污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辩护律师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麦茂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涉案事实,是自首,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但辩护人请求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麦茂汉无视国法,结伙利用他人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财物达人民币442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麦茂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麦茂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且没有证据证实其分得贪污所得金钱,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麦茂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麦茂汉自首并配合侦查的情节,并结合其自愿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被告人麦茂汉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茂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国明代理审判员 于长鸣人民陪审员 陈晓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庆怡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四)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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