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陈晓艳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晓艳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616号罪犯陈晓艳,又名陈小艳,女,1960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湘西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凤凰县公司出纳员,住凤凰县栗湾2号。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凤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晓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刑期十四年,没收财产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法定期限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州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09)凤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陈晓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03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晓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晓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但其于2015年4月、8月分别有两次违反监狱管理规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晓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违反监规行为对其减刑幅度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晓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俊 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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