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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四川天邑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裕森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天邑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裕森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天邑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耳环路西一段。法人代表:李俊霞,该单位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裕森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安县界牌镇西明村法定代表人:梁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天邑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裕森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裕森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龙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