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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周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580号原告高某某,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现住延安市柳林镇。被告周某某,男,1979年5月7日,汉族,住靖边县河东三岔路欣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柯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