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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马林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林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492号罪犯马林孝,男,1972年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慕仪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以(2011)陈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林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执行自2011年4月14日至2018年10月13日止。后该犯提出上诉,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以(2012)宝刑一终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3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9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林孝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3日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12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林孝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马林孝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林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8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林孝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林孝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