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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岳阳县兴和能源有限公司诉谭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743号原告:岳阳县兴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贺坪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志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继承。被告:谭保良,男。原告岳阳县兴和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谭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岳阳县兴和能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计895元,由原告岳阳县兴和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成兵武代理审判员  许 波人民陪审员  蒋再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聂东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