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财保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大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大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新康,黄水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财保00123号申请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住所地:湖州市湖东路297号。代表人:周建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学民,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钱红英,该支行职员。被申请人: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大潘兜村。法定代表人:朱新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大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法定代表人:朱新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浙江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吴兴大道88号一幢A单元405室。法定代表人:朱新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朱新康,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人民路**号,现住:湖州市。被申请人:黄水凤,女,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人民路**号,现住:湖州市。关于申请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与被申请人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大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新康、黄水凤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大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新康、黄水凤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福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