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玉珍与叶瑞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珍,叶瑞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1081号原告黄玉珍,女,1972年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告叶瑞兵,男,1953年6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珍诉被告叶瑞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玉珍以其与被告叶瑞兵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玉珍负担。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魁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