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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玉珍与叶瑞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珍,叶瑞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1081号原告黄玉珍,女,1972年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告叶瑞兵,男,1953年6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珍诉被告叶瑞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玉珍以其与被告叶瑞兵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玉珍负担。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魁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