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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宝华与刘志勇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华,刘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971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华,男,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刘志勇,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王宝华申请刘志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志勇应支付申请人王宝华案款270000.0元,承担执行费3950.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执97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双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霄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