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宝华与刘志勇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华,刘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971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华,男,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刘志勇,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王宝华申请刘志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志勇应支付申请人王宝华案款270000.0元,承担执行费3950.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执97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双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霄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