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康社江与邢力杰、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鸡泽县供电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社江,邢力杰,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鸡泽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1民初299号原告康社江,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委托代理人王爱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力杰,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鸡泽县供电分公司员工,住鸡泽县。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鸡泽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鸡泽县人民路与建设大街交叉口西北角。负责人宫朝臣,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社江与被告邢力杰、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鸡泽县供电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社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力杰、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鸡泽县供电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社江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社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后收取2600元,由原告康社江负担。审 判 长 耿 丹审 判 员 邓光胜人民陪审员 牛怀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素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