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执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永延集团有限公司因与黄林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永延集团有限公司,黄林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执191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永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就延,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林社,男,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福建永延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黄林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1民终14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租金7.5万元、违约金5万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林社所有的相当执行标的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云执行员 罗剑峰执行员 陈华柱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荣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