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2623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被告易某,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易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易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颜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