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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牟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增伟与马随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伟,马随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牟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张增伟,男,生于1982年3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马随山,男,生于1959年11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伟与被告马随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增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随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增伟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随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伟撤回对被告马随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随山负担。审 判 长  王云单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岳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