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牟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增伟与马随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伟,马随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牟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张增伟,男,生于1982年3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马随山,男,生于1959年11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伟与被告马随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增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随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增伟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随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伟撤回对被告马随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随山负担。审 判 长 王云单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岳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