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24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海凤,刘文能,唐海银,蒙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500号申请执行人唐海凤,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申请执行人刘文能,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被执行人唐海银,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被执行人蒙永,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唐海凤、刘文能与唐海银、蒙永民间借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18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海银、蒙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海凤、刘文能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申请人刘文能、唐海凤申请执行(2015)全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全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该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维雄审 判 员  胡秧生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滋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海银、蒙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海凤、刘文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海银、蒙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海凤、刘文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蒋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