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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03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邵世清与胡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世清,胡万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03民初732号原告邵世清,女,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现住本溪市溪湖区。被告胡万江,男,1975年3月30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本钢发电厂工人,现住本溪市溪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世清与被告胡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世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世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减半收取五百元,由原告邵世清承担。审 判 长 杨 文人民陪审员 丁 丽人民陪审员 关锁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梓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