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汝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汝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机构代码09075927-1.法定代表人:王冠华,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汝胜,男,1979年05月0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汝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2)凤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远标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史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