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2执747号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许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许峰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747号申请执行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颖秀路1388号综合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潘立峰,总经理。被执行人许峰。本院做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99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申请执行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红梅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孙志彬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勇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