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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6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陶林付与孟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林付,孟平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1民初6154号原告:陶林付(曾用名陶林富),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苗族,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龙场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武,东台市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平俊,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富安镇。原告陶林付与被告孟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林付及其诉讼代理人周宏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平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林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孟平俊归还借款9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孟平俊负担。事实和理由:孟平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陶林付借款15000元。2015年2月15日,孟平俊还款5100元,仍有借款9900元未能归还,故向陶林付出具借条一份。后陶林付多次催要未果,恳请支持如前诉求。孟平俊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孟平俊曾向陶林付借款15000元。2015年2月15日,孟平俊还款5100元并就剩余借款9900元向陶林付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陶林富(付)壹万伍仟圆整,以(已)还伍仟壹佰圆。借款人:孟平俊2015.2.15日”。嗣后,陶林付多次催要上述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诉称之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孟平俊尚有借款9900元未归还陶林付的事实,有孟平俊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应予认定。因此,孟平俊对该借款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孟平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由其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陶林付要求孟平俊归还借款99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规定,判决如下:孟平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陶林付借款9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孟平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潘佳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