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辖终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叶盛、王括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盛,王括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9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盛,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泉,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括,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迪,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盛因与被上诉人王括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南民三初字第5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叶盛称,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所涉股权公司所在地为天津市津南区,亦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武清区的认定有误,且被上诉人王括为天津市武清区公务员,本案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公平。被上诉人王括答辩称,本案并不属于与公司有关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被告王括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审裁定移送本案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叶盛与王括系股权转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王括作为原审被告,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审法院移送本案至被告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认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叶盛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吴晓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啸 搜索“”